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53號上訴人即被告 詹秀順
黃永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坤燿 因99年度訴字第253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03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6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書記官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