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654號原告 莊炎達
莊炎錦 上列原告與被告葳華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書記官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