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22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225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22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一)補正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澤卅 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二、特此裁定。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