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22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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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2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22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澤卅 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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