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74號聲請人 蘇炳森 代理人 蘇寸英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書記官吳旻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