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26號原告 周光明 訴訟代理人 吳麒 律師
柯政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季玲 等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主張被告等人之被繼承人 黃坤銘 應給付違約金,黃坤銘業於民國94年12月間死亡,被告等人基於繼承法律關係應負清償責任云云。惟查上開被告分別於95年1月4日及同年2月14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表示,並經該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黃坤銘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第二、三、四順位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除戶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書記官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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