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0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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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03號聲請人 陳振杰 (即 陳銘勲 之繼承人)代理人 陳淑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銘勲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嗣經全體繼承人協議由聲請人單獨繼承,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498號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498號公示催告卷宗查閱其中股票分配協議書、繼承系統表、除戶及現戶謄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證明書等件屬實。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98號裁定公示催告4個月,並於民國109年3月18日(聲請狀誤載為109年2月26日,應予更正)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同年7月20日屆滿(屆滿日7月18日適為週六休息日,順延2日),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書記官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