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96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執聲字第1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貳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壹所示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列之刑,均經分別確定、暨減刑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1所示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煥堂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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