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竹小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竹小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4年度竹小字第157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李儒雅 被告 何昌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陸佰零陸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6月29日6時14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重機車行經新竹市○○路○○○○○號前時,因逆向行駛,致撞擊訴外人 張金元 所有、由原告所承保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項、第196條規定,被告應負肇事賠償責任。又系爭車輛所受損害之修復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17,691元(其中含工資675元、塗裝9,270元、零件7,746元),業經原告依保險契約賠付完畢,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之規定,由原告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求償權,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所受損害金額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7,69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被告於102年6月29日6時1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
00號重機車行經新竹市○○路○段○○○○○號前時,因逆向行駛,致撞擊訴外人張金元所有、由原告所承保之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車頭受損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車執照、駕駛執照、新竹市○○○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車損照片、匯豐汽車新竹保養廠鈑噴估價單、電子計算書統一發票、汽車險賠款同意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3至8頁),並經新竹市警察局以104年4月23日竹市00000000000000號函檢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及現場照片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6至29頁)。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
輛(包括機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除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汽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一、均應在遵行車道內行駛。二、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1項第1款、第90條前段、第9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於前開時間、地點騎乘機車時,本應遵守上述交通安全規定,且依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記載,事故發生當時為清晨、天候晴、視距良好、路面乾燥、道路無缺陷、無障礙物等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竟疏於注意車前狀況,因逆向行駛致撞擊原告所承保訴外人張金元駕駛之系爭車輛,造成系爭車輛受損,被告之駕駛行為顯有過失,且與系爭車輛損害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就本件肇事應負過失侵權行為責任,洵堪認定。
㈢復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及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亦有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60年度台上字第1505號判決及73年度台上字第157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因前開過失肇致本件車禍,並致原告所承保之系爭車輛受有損害等情,已如前述,被告自應就原告所承保車輛之損害負賠償責任。本件原告所承保之系爭車輛因本件車禍受損,計須支付修理費用工資675元、塗裝9,270元、零件7,746元,共計17,691元,業經原告提出統一發票、估價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6至7頁),經核上開估價單記載之汽車修復項目,堪認確係屬修復系爭車輛所必要,原告此部分主張亦堪採信。惟系爭車輛係於93年7月出廠,亦有行車執照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頁),算至本件事故發生時(即102年6月29日)已使用逾5年,揆之前揭說明,以新品換舊品而更換之零件,自應予以折舊,而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5條第8項規定「依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月計」,本院依行政院台(86)財字第52053號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採定率遞減法計算其折舊,即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每年折舊率千分之369。上開修車零件材料費用為7,746元,折舊後金額為775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另關於工資675元、塗裝9,270元無折舊之問題,故系爭車輛之必要修復費用共為10,720元(775+675+9,270=10,720)。
㈣再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
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而此項法定代位權之行使,有債權移轉之效果,故於保險人給付賠償金額後,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請求權即移轉於保險人(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92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業已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賠付其所承保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等情,有汽車險賠款同意書在卷可考,參諸前開說明,原告自得代位被保險人行使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惟按損害賠償只應填補被害人實際損害,保險人代位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時,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如其損害額超過或等於保險人已給付之賠償金額,固得就其賠償之範圍,代位請求賠償,如其損害額小於保險已給付之賠償金額,則保險人所得代位請求者,應僅以該損害額為限,此觀最高法院65年度台上字第2908號判例意旨亦明。查原告固依其與被保險人間之保險契約之約定,賠付被保險人車體損失險金額17,691元,然本件被保險人所得請求之損害賠償既為10,720元等情,已如前述,則參前揭說明,原告所得代位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額即應以10,720元為限。
㈤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應負之前揭損害賠償義務,並無確定期限,依前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4年4月21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給付遲延利息,於法自無不合。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10,7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自104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部分,即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爰就被告敗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於判決時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金額。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書記官王裴雯附表:
┌───────────────────────────────────┐│系爭車輛更新零件費用折舊之計算│├──────┬────────────────────────────┤│第一年折舊│7,746×0.369=2,858│├──────┼────────────────────────────┤│第二年折舊│(7,746-2,858)×0.369=1,804│├──────┼────────────────────────────┤│第三年折舊│(7,746-2,858-1,804)×0.369=1,138│├──────┼────────────────────────────┤│第四年折舊│(7,746-2,858-1,804-1,138)×0.369=718│├──────┼────────────────────────────┤│第五年折舊│(7,746-2,858-1,804-1,138-718)×0.369=453│├──────┴───┬────────────────────────┤│時價亦即折舊後之金額│7,746-2,858-1,804-1,000-000-000=775│├──────────┴────────────────────────┤│備註:上列計算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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