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聲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聲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聲字第100號抗告人 周淑敏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家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繼瑜
法官康存真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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