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9號原告 張良旭 被告 趙憲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0月30日寄存送達原告,同年00月0日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5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頁、第39至41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書記官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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