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38號原告鍾佩洳訴訟代理人 陳彥潔 律師被告 葉詔 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黃信滿法官謝依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書記官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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