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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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38號原告 廖學銳 訴訟代理人 陳建偉 律師被告 廖學純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萬3285元(即所請求移轉之福和段1246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四分之一價額)。至於原告聲明第二項部分,經通知被告提出出售福和段1254地號土地之買賣契約及價金收受證明文件後,被告並未提出,則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尚無法核定,則依民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原告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應定為165萬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273萬32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1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書記官劉慈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