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32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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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3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327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凌方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零壹佰
叁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叁拾肆萬貳仟陸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台幣伍萬伍仟叁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貳仟肆
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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