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收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1號聲請人 賴秀琴 相對人凱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玉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3號),聲請人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玖拾肆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3號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68,033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5,453元。惟聲請人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5,947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可稽,是聲請人就其溢繳部分請求返還,為有理由,聲請人溢繳494元應予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書記官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