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16號上訴人崑紘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靜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千慧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士林簡易庭民國104年11月27日104年度士簡字第3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為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4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查上訴人不服本院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325號簡易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依首開法條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於法自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上訴聲明及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書記官沈育儒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