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8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啓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數量詳同表),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數量詳同表)、注射針筒壹支,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於民國105年間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經查獲後,由本院105年度毒聲字第464號、106年度毒聲字第76號裁定接續執行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於106年12月6日執行完畢出所,由聲請人以該署106年度戒毒偵字第41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爰就被告於各次查獲時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及注射針筒,聲請單獨沒收。
二、本院審核:㈠被告前因理由欄一所示之施用毒品犯行,經檢察官偵辦後為
不起訴處分,就被告該犯行遭查扣之附表所示之物,自得由檢察官依刑法第40條第2項(違禁物)、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犯罪物及犯罪所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㈡沒收依據:
⒈扣案之附表所示之粉末、碎塊,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成分,該毒品除屬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之違禁物外,亦屬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之查獲第一級毒品,爰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毀。⒉扣案之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注射針筒,係被告所有供其
犯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諭知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世旻┌─────────────────────────────────────────────────┐│附表:│├──┬─────────┬──┬────────────┬───────────┬────────┤│編號│名稱(外觀)│數量│重量│鑑定文號│備註│├──┼─────────┼──┼────────────┼───────────┼────────┤│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①驗前淨重0.182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書│105.03.18查獲│││(白色粉末)││②驗餘淨重0.170公克│(105年4月1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0466號,聲沒│││2│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①驗前淨重0.115公克。│卷第4頁)││││(白色粉末)││②驗餘淨重0.105公克。│││├──┼─────────┼──┼────────────┼───────────┼────────┤│3│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2包│①驗前總淨重7.68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105.04.10查獲,│││(碎塊狀)││②驗餘總淨重7.75公克。│驗室鑑定書(105年5月│另查獲注射針筒1│├──┼─────────┼──┼────────────┤23日調科壹字0000000000│支││4│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①驗前淨重0.37公克。│0號,聲沒卷第6頁反面││││(粉末)││②驗餘淨重0.36公克。│)││├──┼─────────┼──┼────────────┼───────────┼────────┤│5│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①驗前淨重1.13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105.05.26查獲│││(米白色粉末)││②驗餘淨重1.12公克│驗室鑑定書(105年11月││├──┼─────────┼──┼────────────┤28日調科壹字0000000000│││6│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①驗前淨重3.99公克。│0號,聲沒卷第6頁反面││││(碎塊狀)││②驗餘淨重3.97公克。│)││├──┼─────────┼──┼────────────┤│││7│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①驗前淨重0.06公克。│││││(白色粉末)││②驗餘餘重0.06公克│││└──┴─────────┴──┴────────────┴───────────┴────────┘【本裁定參考司法院刑事判決精簡原則製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鍾佳佑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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