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396號聲請人 張國良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張國治張國珍張國玲 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1審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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