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2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2644號聲請人 黃則然
黃江容 (即 小川容子 ) 黃則謠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前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提出黃則然、黃則謠之印鑑證明正本,及黃江容(即小川容子)經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驗證之拋棄繼承權聲明書正本。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朱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