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70號上訴人鐵山角鋼鐵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沛聰 上訴人 吳建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於第一審受全部敗訴判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廢棄,駁回被上訴人之訴,是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39,697,4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2,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書記官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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