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小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小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小上字第34號上訴人 方玉霞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 律師被上訴人鳳興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珮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住址「高雄市○○區○○街○號」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街○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定安
法官張茹棻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李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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