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小字第1447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8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貳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參佰
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8 年7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蕭欣怡
中華 民  國 98 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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