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9053號債權人臺北樂高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椿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永進 、林俊.、 藍芳雄 、 廖秀娟 、 吳名順 、 許元彰 、 許美文 、 毛潤芝 、 江好仕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500元。
二、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