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17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176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王進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捌萬伍仟壹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捌仟陸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逾期開始按月加計循環利息之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