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走私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佳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湯惠芳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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