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332號上訴人 謝大本
謝大鈵 謝大森 謝大堯 李 謝秋菊 謝秋惠 謝秋鑾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張照明 等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3年12月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叁仟壹佰柒拾伍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本件撤銷調解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50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為83,1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二、上訴人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者,即依法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許秀芬法官朱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