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花原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花原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花原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呂理治 被告 徐又仁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5年度花原簡字第1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徐又仁被訴傷害等案件,經原告呂理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有前項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林敬超法官黃柏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書記官鄭巧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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