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交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交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春忠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是否構成自首,仍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雷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