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字第2431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7年10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壹仟捌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陸
萬參仟肆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法院書記官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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