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599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5999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
三十六分在本院第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