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4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四八二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毛國樑 律師被告集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縣三重市○○街○○號七樓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複代理人 林秋萍 律師
倪子修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五時,在本院第二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張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