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德仁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七九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事實理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久真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