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小字第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新小字第4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胡玫玲

被告 黃至祥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新小字第4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13年3月15日上午10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品謙

書記官黃心瑋

朗讀案由被告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00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

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瑋

法官 陳品謙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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