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新小字第4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胡玫玲
被告 黃至祥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新小字第4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13年3月15日上午10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品謙
書記官黃心瑋
朗讀案由被告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00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
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瑋
法官 陳品謙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