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1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6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恐嚇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執聲字第1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恐嚇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12月6日以法矯字第0950045754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6年6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陳宏卿法官劉榮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