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6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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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交字第64號原告 陳國勳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
237條之9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郭世顏附表: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1│未繳納交通裁決事件起訴裁判費新臺幣300元。│├──┼───────────────────────┤│2│起訴狀應正確表明當事人:│││起訴狀應記載正確之被告機關名稱、所在地、代表人│││姓名及與機關之關係:本件被告為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並記載其所在地「新│││竹縣○○鎮○○路○段○○號」、代表人姓名及與機關│││之關係「 林翠蓉 (所長)」。│├──┼───────────────────────┤│3│起訴狀應表明訴訟標的:│││應記載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年○月○│││ 日竹監苗 字第○號」之格式。│├──┼───────────────────────┤│4│漏未附具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應同時提出依前項說明補正後之「起訴狀1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以供送達被告重新審查或答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