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壢簡字第82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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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壢簡字第8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壢簡字第82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51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戀愛對決」盜版光碟壹套(共壹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明知韓劇「戀愛對決」視聽著作係勝琦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勝琦公司)專屬授權之視聽著作,非經該公司之許可,不得擅自重製,亦不得將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且明知其於民國97年10月6日前某日,在大陸地區,向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人民幣15元,折合新臺幣(下同)約6、70元購入片名為「戀愛高手」,內容與韓劇「戀愛對決」影片相同之DVD影音光碟1套(共1片),並非正版光碟,而係擅自重製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光碟,因觀看後無意留存,竟基於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之犯意,於97年10月初某日起,在其位於桃園縣平鎮市○○路○○巷○號10樓住處,以電腦及網路連線設備,連線至露天拍賣網站,並以其使用之帳號「joannayeh380210」登入該網站,以220元之售價刊登販售上開影音光碟之訊息,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購買,嗣經勝琦公司人員甲○○上網發覺,於97年10月6日以660元之價格,下標購買上開「戀愛高手」光碟,並於97年10月7日晚間10時58分許轉帳買受價金至乙○○指定之臺北富邦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待確認匯款金額無誤後,乙○○再將上開盜版影音光碟,透過不知情之胞姐 葉雨潔 (業經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及郵務人員寄送予甲○○,經甲○○報警始查悉上情,並扣得「戀愛高手」盜版DVD影音光碟1套(1片)。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代理人甲○○於警詢、證人葉雨潔於警詢及偵訊時指證甚詳,並有勝琦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授權合約書、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露天拍賣網站網頁印列資料、得標信件、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上開「戀愛高手」盜版影音光碟之照片、郵寄包裹託運單等在卷可稽,復有扣案之「戀愛高手」盜版影音光碟1套(1片)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其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意圖散布而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散布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散布上開重製光碟1套(共1片),數量雖不多,惟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仍有相當之危害,賣出後不久即被查獲,犯罪後為前揭自白,態度尚佳與其素行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被告犯後曾為前開自白,尚有悔意,其經此刑之宣告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扣案之上開重製光碟1套(共1片),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據被告供明在卷,雖已販賣交付予買受人,非屬被告所有,惟其屬供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之物,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其販賣該重製光碟所得之220元,係屬金錢,恐早經被告花用消費,而非屬被告所有,且已不知去向,雖依同條但書規定,亦得予宣告沒收,惟為免將來執行之困難與爭議,本院認無宣告沒收之必要,不予宣告沒收,併予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新裕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著作權法第91條之1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