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04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民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駁回其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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