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二號
上訴人甲○○台北市○○區○○路○○○巷○○號四樓(即被告)上訴人與乙○○間因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二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仟壹佰玖拾貳萬叁仟肆佰柒拾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柒萬伍仟肆佰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漢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
書記官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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