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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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275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父母未婚,於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從母姓後入學前改從父姓,然聲請人實由母親扶養長大成人,並一再叮嚀聲請人需負責外公 許泉 香火延續,是為正視教育聲請人之後代子孫,不使其疑惑不解或影響溯祖根源之真誠,而有愧於母親扶養之恩,完成其生前之遺願,乃提起本件聲請,況倘無法變更回母姓,名正言順,進入家族宗祀,認祖歸宗,實屬憾事。為此,爰依民法第1059條第
5項第2款規定,請求變更聲請人之姓氏為母「許」姓等語,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㈠父母離婚者。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㈢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年者。㈣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2年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固據其提出聲請人戶籍謄本、 許銀 除戶謄本、 林連丁 除戶謄本、照片8幀為證。惟經本院於98年7月28日調查期日訊問聲請人,從父親姓氏對其有何不利影響乙節,其陳稱:第一,是教育之問題,目前供奉的祖先都是姓許,與目前姓林不同。第二,我阿公實際之奉伺都是伊在負責。第三,伊在 許氏 宗親無法名正言順任祖歸宗云云。惟依上開法條之規定,對於子女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其姓氏者,除須有上開條文所列四款情形外,尚應具備:「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之要件。聲請人固主張若繼續維持現在之「林」姓,不利於其認祖歸宗,惟查,聲請人之父林連丁於20多年前死亡,而聲請人自出生以來至今已使用「林」姓已近50年,其間未曾因其姓氏未變更而生何不利之影響,顯見聲請人從其原本之姓氏並無不利;且所謂「認祖歸宗」實係舊時代社會所衍生之概念,雖能表彰我國慎終追遠之傳統價值,然卻隱含重男輕女之意,與當今社會著重男女平等之價值觀不無齟齬。綜上所述,聲請人維持其目前之父姓對其亦無任何不利之影響,則聲請人變更父姓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清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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