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27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務人 張志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零捌拾柒元,及其中之新臺幣陸萬玖仟壹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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