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99號原告 鄞慧珠 訴訟代理人 胡錦順 被告 張明傳
鮑順良 李健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中關於「 陳美惠 」記載,應更正為「張明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書記官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