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21號原告 黃堂軒 原告與被告 劉瑞敏 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6,1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