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8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8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86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桂妹
鄔智宏黃和妹鄔田福鄔田單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054
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張桂妹、鄔智宏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黃和妹、鄔田福、鄔田單因傷害及無故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3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及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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