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221號

原告 陳美菊

郭芳 如即 健亞 護理之家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鄭皓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如附表所示,原告各應補繳如附表所示之裁判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家蓁

附表: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陳美菊

266,000元

2,870元

2,870元

郭芳如即

健亞護理之家

5萬元

1,000元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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