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221號
原告 陳美菊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鄭皓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如附表所示,原告各應補繳如附表所示之裁判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家蓁
附表: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陳美菊
266,000元
2,870元
2,870元
郭芳如即
5萬元
1,000元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