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3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36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吳明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肆萬柒仟捌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明洲於民國100年08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8月09日起至民國105年08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3月05日止累計229,059元正未給付,其中219,126元為本金;8,649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明洲於民國100年03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3月23日起至民國107年03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3月05日止累計133,906元正未給付,其中129,960元為本金;2,971元為利息;97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吳明洲於民國99年10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740,000元,約定自民國99年10月22日起至民國106年10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3月05日止累計458,881元正未給付,其中457,215元為本金;1,66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吳明洲於民國101年11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11月15日起至民國108年11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3月05日止累計126,050元正未給付,其中125,918元為本金;13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836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明洲│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19126││3月06日││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吳明洲│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29960││3月06日││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吳明洲│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99%│││457215││3月06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吳明洲│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37%│││125918││3月06日││計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