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8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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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8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志宏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7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志宏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6各罪所處之刑,附表編號1、3、5、6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2、4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而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張志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就拘役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已執行完畢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侵入住宅竊盜│毀棄損壞│├────────┼───────────┼───────────┼───────────┤│宣告刑│拘役30日│有期徒刑7月│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6年8月13日│106年8月29日│106年8月29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22700號│106年度偵字第23303號│106年度偵字第23303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2190號│106年度易字第3911號│106年度易字第3911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9月30日│107年3月30日│107年3月30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2190號│106年度易字第3911號│106年度易字第391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1月6日│107年4月23日│107年4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7655號│107年度執字第6757號│107年度執字第6757號│││(已執畢)│107年度執緝字第1300號│107年度執更字第2895號│││107年度執更字第2895號││(編號1、3定應執行拘役│││(編號1、3定應執行拘役││59日)│││59日)│││└────────┴───────────┴───────────┴───────────┘┌────────┬───────────┬───────────┬───────────┐│編號│4│5│6│├────────┼───────────┼───────────┼───────────┤│罪名│侵入住宅竊盜│竊盜│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拘役3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6年9月12日22時許起至│106年9月13日│106年9月13日│││翌日(13日)7時30分許間│││││某時│││├────────┼───────────┼───────────┼───────────┤│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25159號│106年度偵字第25159號│106年度偵字第25159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4066號│106年度易字第4066號│106年度易字第4066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4月18日│107年4月18日│107年4月18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4066號│106年度易字第4066號│106年度易字第406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7月30日│107年7月30日│107年7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2975號│107年度執字第12975號│107年度執字第12975號││││(編號5至6定應執行拘役│(編號5至6定應執行拘役││││50日)│5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