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31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2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民國98年12月1日以法矯司字第0980907505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9年7月1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2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6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勇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