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187號原告 馬祥勝
黃文徹 駱清波 王文典 王志朗 陳秀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國城 律師被告 張維學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等六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等六人訴之聲明是基於個別侵權行為關係分別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200,000元,採個別計算方式較採合併計算方式之裁判費為低,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乃分別核定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六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書記官蔡忠衛附表:(單位:新臺幣/元)┌───┬──────┬─────┐│姓名│訴訟標的金額│應繳裁判費│├───┼──────┼─────┤│馬祥勝│200,000元│2,100元│├───┼──────┼─────┤│黃文徹│200,000元│2,100元│├───┼──────┼─────┤│駱清波│200,000元│2,100元│├───┼──────┼─────┤│王文典│200,000元│2,100元│├───┼──────┼─────┤│王志朗│200,000元│2,100元│├───┼──────┼─────┤│陳秀蘭│200,000元│2,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