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4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字第452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添貴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主文欄第五行「應執行拘役柒拾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主文欄第五行應執行刑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漏載情形,此觀諸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
主文欄第一行及第四行之宣告刑均一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即明,自屬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惟此部分之漏載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首揭說明,自得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怡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