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廖馳禹 (原名: 廖東興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聲請人現今之工作狀況:㈠如有工作,請提出最近6個月之每月薪資單、存摺入帳明細
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如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㈡如此段期間有失業情形,請陳明係於何期間因何原因失業。
二、提出聲請人之母親 廖周碧花 之102、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三、陳明聲請人及其母親是否有受領政府相關補助或津貼。如有受領,並須提出該部分之存摺入帳明細或證明文件(如補助函文)。
四、陳明於95年間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於何時(履行幾期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之戶籍所在地與實際住所地不同,請釋明租屋之必要性為何?
六、請提出預定之還款計劃書(包括收入來源、必要支出、每期還款金額、還款總額及期數)。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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