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忠煜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忠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忠煜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而於民國101年2月1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王忠煜於99年間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6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受刑人於100年3月10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2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3908號文號核准本件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8日,而縮短刑期後之執行完畢日期為101年
4月21日等情,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2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1010390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外,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從而本件經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金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